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李純嬌 住苗栗縣○○鄉○○街00號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設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業於民國93年12月1日經核准登記,並經本院於109年2月1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現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不具備,經113年1月8日第7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6條,修正後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財團法人法第33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第7屆第
1次董事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原捐助章程、擬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可證,堪認為真實。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7條涉及董事長之任免方式;第9條涉及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第13條涉及董事會執行解散事務之方法,均屬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而上開修正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及財團法人法亦無牴觸,且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第2條係事務所地址之
變更;第4條係業務範圍之變更,皆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財團組織無涉。相對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㈢又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第14條係將相對人解散
後之剩餘財產歸屬於其發願會士及所屬地之地方天主教自治團體,雖修正將相對人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屬地之地方天主教自治團體,但卻新增將相對人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其發願會士,無疑係將財團法人解散後之賸餘財產歸屬自然人,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違反財團法人法第33條財團法人解散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之規定,依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法人設立主事務所於苗栗縣○○鄉○○街00號。 第二條 本法人設立主事務所於苗栗縣○○市○○路○○○巷○號。 更改回原本成立本法人最初之地址,因本法人是天主教修院團體,因此回歸從最初創立本會至今呈報天主教羅馬教廷傳信部立案本會的地址。 第四條(第二款) 取得及管理能孳生之動產及不動產,用之於維持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所承辦之事業,培育會士並贍養照顧病痛、年邁會士相關生活費、醫療相關費用、喪葬給付及其他支出。 第四條(第二款) 取得及管理能孳生之動產及不動產,用之於維持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所承辦之事業,培養會士並贍養病痛及年邁會士。 1.原「培養」更改用詞為「培育」。 2.現今高齡化社會緣故,且能更照顧到一生為社會服務奉獻的本法人(本會)修女在年老時得到妥善的生養照顧因此修改更完善,使得老有所終。 第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董事長必須為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士擔任),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或投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貳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第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或投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互選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貳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數者為當選。 因本法人是天主教修女團體(女性修道院),為使本法人相關經辦傳教服務事業更完備,法人負責人為修女擔任符合(修女會)實際相關傳教事業順利推展,由法人負責人(修女會會長)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協助法人業務。 第九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召集人,一年内至少召開董事會貳次,討論或決定與本法人有關之各項事務並審核收之各項帳目。如有需要時,董事長得隨時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如不克出席時,可委託適當人士代理出席會議。 第九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召集人,一年内至少召開董事會一次,討論或決定與本法人有關之各項事務並審核收之各項帳目。如有需要時,董事長得隨時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如不克出席時,可委託適當人士代理出席會議。 為使本法人相關經辦傳教服務事業預算和決算及相關傳教培育會士、教内、外傳教事業更完善的全方位調整討論,因此修改。 第十三條 本法人之解散由董事會根據民法及配合本會規章(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會規)有關規定審核處理之。 第十三條 本法人之解散由董事會根據民法及有關規定審核處理之。 因本法人是天主教修女團體(女性修院),為使本法人相關經辦傳教服務事業更完備,因此以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會規傳教使命精神傳承經營。 第十四條 本法人解散時,除清除債務外,如有剩餘之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法人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之發願會士(登記於天主教教會名冊)及所屬地之地方天主教自治團體。 第十四條 本法人解散時,除清除債務外,如有剩餘之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法人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法人是天主教修女團體(女性修院),為使本法人相關經辦傳教服務事業繼續傳揚天主教精神、教義,因此以耶穌瑪利亞聖心修女會士及天主教自治團體繼續福傳、牧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