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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6號聲 請 人 徐毓清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慈孝教育基金會代 理 人 陳盈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慈孝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報經苗栗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9年9月8日核准登記且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相對人因應業務需要,於113年6月12日經董事會第2屆第18次會議決議修訂原捐助章程第1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之第14條規定,乃涉及相對人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賸餘財產之歸屬,而為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即苗栗縣政府就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乙節之意見,苗栗縣政府亦函復該修訂案與苗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等規定尚無相違等語,有苗栗縣政府113年7月26日府教社字第1130149352號函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對照表條次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14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歸屬於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龍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24-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