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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簡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陳慶昆上列原告與被告清泉寺等間確認土地共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及「完整」之全戶戶籍謄本(含手抄本,配偶、子女、記事欄均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並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更正該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葉愩仔(身份證字號:KD0000000)、陳政民(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並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繼承人陳錦(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件起訴後即112年2月3日死亡;被繼承人陳麗莉(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件起訴後即112年4月23日死亡;被繼承人陳朝文(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件起訴後即112年7月26日死亡;被繼承人陳葉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件起訴後即112年7月31日死亡。請提出上開被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之姓名 1 陳水 2 陳天送 3 葉漢仔 4 陳萬成 5 陳良 6 陳盧紀美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