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111號原 告 劉基萬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被 告 邱坤榮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被 告 邱大能
邱立淼邱雯瑛邱佳欣林景雲
邱菊梅温邱菊連邱大章邱金蓮
邱秀蓮
邱秀春
張炳輝
張泉輝張汶輝張倩寧
張正輝
廖張英妹詹張菊枝
張菊梅
賴國珠
賴國城
賴逸銘(即柯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賴逸帆(即柯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賴逸華(即柯秀英之承受訴訟人)
賴國恩
賴國光
賴國龍甘昱文邱康豪邱嘉玲
甘月琴甘淑蓉
甘春蓉甘素蓉彭邱蘭妹
邱大源邱俊義邱瑀綸
邱義智
邱茹敏邱楷淇邱大勲
賴玉蘭邱義銘邱憶芬湯世明湯德明
湯碧雲湯美雲(遷出國外)
邱東妹彭智宏彭智君(遷出國外)
彭孟堯
彭孟奇
吳仁宏吳仁忠
吳仁禮
吳春蘭吳春如吳春蓮
張賴惠美
劉菊蘭(即邱大欽之承受訴訟人)
邱義霖(即邱大欽之承受訴訟人)
邱秀美(即邱大欽之承受訴訟人)
邱義方(即邱大欽之承受訴訟人)
徐祥貴(即邱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徐祥富(即邱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徐春嬌(即邱美香之承受訴訟人)
黃訢丞(即邱政義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黃妙慧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劉基萬與被告邱坤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饒倖因為邱義霖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自本件被告邱義霖取得苗栗縣○○鄉○○○段00地號土地持分,聲請人爰具狀聲請承當訴訟。
三、查被告邱義霖將系爭土地持分移轉予聲請人,已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又聲請人具狀聲請由其承當被告邱義霖之訴訟,業經原告具狀表示同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