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簡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126號原 告 周金清

周金濱

周金聰

周金淵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周志豪被 告 李清樂訴訟代理人 林秀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126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記載,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