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260號上 訴 人 蔡致蕙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260號與被上訴人傅子芸間返還欠款事件,不服本院113年9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