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377號上 訴 人 劉錫明
陳耀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其功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