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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簡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300號原 告 莊協益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被 告 劉炎東

劉炎生劉富美劉富梅

徐登基

徐田妹徐足妹

林惠彥林文彥

林兆彥

林錦雪

劉月謹劉麟助

劉淑娥

劉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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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采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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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富美莊正昇

莊敏雄莊淑玲

劉龍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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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蘇英嬌劉文俊

劉懷澤

劉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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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馨林劉月英劉秉豐

劉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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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惠姿廖碧劉國成劉國政劉麗英

劉龍喜劉龍德陳宏哲

陳怡君

陳思群

陳建華

高惠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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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秀雲李慶重

李慶珍李秧鋐

劉阿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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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波章

賴文章賴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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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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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毓容

吳禎容吳錦里

吳錦宗

吳錦昌

吳苡琪吳秀仁

吳孟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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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陳秀菊陳秋英鍾阿菊周世安

周雅萍周忠仔周逢六周碧雲

周秀鑾

周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次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而民法第833條之1所定地上權當事人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乃以形成之訴請求為處分或變更,則於共有土地之情形,倘非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同意,就共有土地已取得處分權之共有人,即不得依本條為請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84號判決意旨、同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9號提案研討結果類似意旨參照)。復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347號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判決、105年度台抗字第2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144分之9)。系爭土地上存有訴外人莊劉阿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而莊劉阿楊於民國36年4月16日死亡,被告均為莊劉阿楊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雖有設定系爭地上權,惟系爭土地之原有建物已滅失,被告無因系爭地上權而使用系爭土地,亦無建築物存在系爭土地,系爭地上權設定目的已不復存在,爰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被告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系爭地上權等語。並聲明:

㈠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㈡被告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系爭土地為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且原告之應有部分僅占144分之9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45頁至第459頁),則依上說明,本件僅由原告1人起訴,且未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其提起本訴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顯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所欠缺。經本院於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則原告復主張被告基於系爭地上權之終止應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地上權,亦顯屬無據而無從獲得勝訴之判決。是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地上權登記權利人 坐落土地 收件年期、字號 登記日期 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莊劉阿楊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民國39年收件、通霄字第000328號 民國39年5月17日 全部(1分之1) 無限期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