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455號原 告 許金花被 告 陳雁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本院於112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可預見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之工具,且詐騙集團經常以人頭電話撥打電話施用詐術或冒用他人身分,以掩飾其犯行,並藉以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某時,在苗栗縣○○市○○路00號第一銀行頭份分行外,將其同日在苗栗縣○○市○○路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苗栗頭份直營門市所申設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下稱系爭門號)SIM卡,以200元代價,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秤子」之詐騙份子使用,藉此幫助他人實行詐欺之犯行,嗣該詐騙份子取得系爭門號SIM卡後,基於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11年10月31日冒用訴外人林子勝之名義,向奇摩拍賣網站註冊會員,並綁定系爭門號,申辦賣家為Z0000000000之會員帳號後,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人頭帳戶。被告前揭行為與其他,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苗簡字第1152號判決被告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有前揭刑事判決附卷可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苟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將以自己名義申設之系爭門號SIM卡交予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工具,造成原告受有30萬元之財產損失,被告雖非實際對原告行使詐術之人,惟其提供系爭門號予詐欺原告之人使用,對詐欺原告之行為提供助力,仍構成幫助詐欺,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與該實施詐欺行為之不詳人士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10月2日(簡附民卷第13頁)送達被告,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四、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詐騙份子於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0分,佯裝「TKLAB」購物網站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其佯稱因公司電腦系統遭駭客入侵,誤將原告升級成貴賓會員,每月將自原告帳戶轉出1萬2,000元之會員費,需依國泰世華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始能取消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8分 3萬元 2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12分 3萬元 3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14分 3萬元 4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19分 3萬元 5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20分 3萬元 6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22分 3萬元 7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24分 3萬元 8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29分 3萬元 9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31分 3萬元 10 000年00月0日 下午5時33分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