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簡字第 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511號原 告 馬銀亮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被 告 蔡瑞祥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