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511號原 告 馬銀亮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被 告 蔡瑞祥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