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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簡字第 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665號原 告 陳玉明

曾源妹陳秋榮

洪秀玉

陳正松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文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阿文於民國61年5月1日去世時之繼承人有哪些人?陳玉明、曾源妹、陳秋榮分別於65年2月7日以「買賣」登記為所有權人、洪秀玉於108年6月13以「贈與」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陳正松於112年8月25日以分割繼承名義登記為繼承人,請舉證證明陳玉明、曾源妹、陳秋榮、洪秀玉、陳正松如何繼承「陳阿文於61年5月1日去世時之繼承人」之地上權,而分別於「65年2月7、108年6月13日、112年8月25日」其等登記為所有權時,地上權因其等取得所有權而導致地上權因混同消滅。

二、請依已補正之陳阿文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確認何人為被告,並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