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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簡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666號原 告 劉政修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羅士傑律師被 告 侯培麗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劉政修訴訟代理人「劉旻翰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劉政修訴訟代理人「張家榛律師」以下,增列「羅士傑律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所為113年度苗簡字第666號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