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21號原 告 高援絲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被 告 郭銘裕(郭傳進之繼承人)等人詳如附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程序在被告聶玉生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被告聶玉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原告陳報已選任鍾金松地政士為被告聶玉生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570號裁定為憑,且經本院調卷核實確認在案,參考上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