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621號原 告 高援絲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被 告 郭銘裕(郭傳進之繼承人)等71人詳如附表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郭傳進所遺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除被告郭國偉視訊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後,被告聶玉生、張美智分別於訴訟中即民國113年12月7日、114年5月26日死亡,經本院於114年9月6日裁定由遺產管理人鍾金松為被告聶玉生承受訴訟人(卷二第357頁)、張員榮、石婷芬為被告張美智之承受訴訟人(卷二第359頁),合先敘明。
貳、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等人共有詳如附表二所示。系爭土地於民國39年間供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郭傳進設定系爭地上權,系爭地上權登記詳如附表三所示。原設定地上權時所興建之建物已滅失,此有現場照片可證。地上權人郭傳進於30年11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四之繼承系統表所示。故請求被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833-1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1條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就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31.40m²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㈡前項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將前項地上權辦理塗銷。㈢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參、除被告郭國偉視訊當庭表示無意見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有關系爭土地之附表一所示之人所共有,系爭土地上自39年間起即已有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詳如附表三所示,而系爭地上權之權利人郭傳進於30年11月28日死亡,被告等人為郭傳進之繼承人,並因繼承關係而繼受系爭地上權,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謄本、郭傳進之繼承系統表詳如附表四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為證,除被告郭國偉視訊當庭表示無意見外,其餘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固不得處分其物權,但為訴訟經濟,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7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地上權之權利人郭傳進於30年11月28日死亡,被告等人為郭傳進之繼承人詳如附表四等情,業如前述,且有本院查詢家事法庭查覆表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等人於其等被繼承人郭傳進死亡時自已繼承取得系爭地上權無疑,參考上開說明,被告等人當須先辦理系爭地上權繼承登記方得處分,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2條、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究其民法第833條之1立法理由係以:「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是舉凡未定期間之地上權,或地上權約定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地上權之存續已難發揮其經濟效用,為兼顧土地所有人之利益,土地所有人均得依前開規定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而此項請求係變更原物權之內容,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次按修正之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復有明文,故系爭地上權設定日期早於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修正前,依前開施行法規定,仍有適用。經查:系爭地上權係於39年間收件為登記設定,登載存續期間為無限期、地租為無、權利範圍為1分之1,其他登記事項為建築房屋等情;又系爭土地上現雖有部分建物但為紅色磚牆、屋瓦為頂、殘破無人使用荒廢等情,此有履勘筆錄、照片、苗栗通霄地政事務所製作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考(見卷二第187頁至第207頁、第319頁至第321頁),而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除被告郭國偉視訊當庭表示無意見外,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予以否認或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系爭地上權業逾20年後,且系爭土地上現雖有建物,然均無人使用呈現荒廢,為真實。
四、另查系爭地上權自39年間設定迄今,存續期間已達74年而早已逾20年,又系爭土地上現雖仍有殘破建物,然均無人使用而呈現荒廢,依上開說明,當堪認系爭地上權早已無成立目的,且陷於土地所有權人無法自行或使他人使用收益之事實狀態,該狀態已歷時50年有餘,倘令之繼續存在,勢必有礙於土地所有權人使用系爭土地,且因系爭地上權之存在,致系爭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難以合一,而有害於系爭土地之經濟價值,揆諸前揭規定,足認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而原告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地上權消滅後,無論其消滅之原因為何,地上權人自負有塗銷地上權登記之義務,此為法理所當然,民法就此雖未有明文,仍應為肯定之解釋。又地上權之塗銷,性質上乃不動產物權之處分行為,於繼承人因繼承取得地上權之情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非經辦理繼承登記,無從為地上權之塗銷登記。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已如前述,而地上權人對於土地既得為特定之使用及支配,是地上權之存在顯已限縮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之圓滿狀態無疑,從而,系爭地上權雖經本院准予終止或因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消滅,惟於未塗銷登記前形式上仍存在,該地上權登記仍不失為財產上利益,自有害於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使用收益之圓滿狀態,是原告依繼承之法律關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於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亦當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繼承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就繼承之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命被告等人將系爭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按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㈠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㈡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及第8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雖為勝訴,然實難以歸責於敗訴之被告,被告之應訴,係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而終止系爭地上權之結果,又純有利於原告,是本院斟酌上開情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較為公平,茲參照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80條之1之法理,命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一:被告名冊編號 姓名 住址 1 郭銘裕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2 郭銘豐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11樓之5 3 郭麗卿 住○○市○○區○○里0鄰○○路0000號 4 郭宥渝 住○○市○○區○○里0鄰○○路0000號 5 郭麗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6 郭色幸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0號 7 郭永芬 住○○市○○區○○里0鄰○○路00號 8 郭燕琴 住同上 9 郭明昇 住同上 10 郭雅惠 住同上 兼7-9號訴訟代理人 11 田郭英玉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0號 12 郭素芬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 13 楊郭素月 住○○市○○區○○里00鄰○○路00○00號 14 徐郭秀 住苗栗縣○○鎮○○里0鄰○○路00號 15 郭國偉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16 郭溢翔 住苗栗縣○○鎮○○街00號 居台中市○○區○○里0鄰○○路○段000號 17 廖献登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3樓之1 18 郭良作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號 19 郭彩鑾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4樓 20 郭良清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4樓 21 鄭郭香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22 王郭桂英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號 23 陳沛晴 住○○市○○區○○里00鄰○○街○段000巷0弄0號4樓 24 陳美杏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3樓 25 郭萬安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26 郭宏安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號 27 鍾郭月英 住○○市○○區○○里0鄰○○路000號 28 羅郭彩娥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29 郭碧霞 住苗栗縣○○鎮○○里0鄰○○路○段00號 30 郭鴻淇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31 郭敏招 住○○市○○區○○里00鄰○道路○段00號4樓 32 陳郭月燕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弄00號 33 郭秀菊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3樓 34 黃淑真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號3樓 35 黃順燕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3樓 居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00號 36 黃素娥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1樓之2 37 黃文慶 住○○市○○區○○里00鄰○○○街0號 38 黃居安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弄0號4樓 39 許麗慧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40 黃弈強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41 黃昆德 住苗栗縣○○鎮○○里0鄰○○0號 42 黃施絃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00號 43 黃行信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號 44 黃秀玉 住苗栗縣○○鎮○○里0鄰○○路○段000巷00號 45 黃明照 住苗栗縣○○鎮○○里0鄰○○0號 46 金黃桂 住○○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 47 劉黃月英 住苗栗縣○○鎮○○○里0鄰○○路○段000巷00號 48 黃昭銘 住○○市○○區○路里00鄰○○街00號 49 黃鴻濱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2樓 50 黃翠琿 住○○市○○區○○里00鄰○○路00號14樓 51 黃昭煌 住○○市○區○○里00鄰○○○○街00巷00號7樓之1 52 呂俊輝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 53 呂思霈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底層 居新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0號2樓 54 呂佑夫 住○○市○○區○○里00鄰○○路00○0號 55 陳朝城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7樓 56 陳朝陽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巷0號 57 陳星球 住○○市○○區○○里0鄰○○路○○巷00號 58 陳俊豪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0號 59 陳令文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5樓之7 60 陳雅雲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0號2樓 61 邱文慶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62 邱碧鑾 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1 63 邱淑芬 住○○市○○區○○里00鄰○○○路00巷00號 64 邱瓊慧 住○○市○○區○○里○○路000巷0弄0號3樓 65 邱淑敏 住○○市○○區○○里○○路000號12樓 66 邱鈺娟 住○○市○○區○○里00鄰○○○路0巷00號6樓 67 邱勝偉 住○○市○○區○○里0鄰○○○路○段000巷00號 68 邱勝國 住○○市○○區○○里00鄰鎮○路○段000號 69 張員榮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號3樓 (張美智之承受訴訟人) 70 石婷芬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0弄0號2樓 (張美智之承受訴訟人) 兼張員榮監護人 71 鍾金松 地政士 住苗栗縣○○鎮○○街00號 (聶玉生之承受訴訟人)
附表二:系爭土地登記內容(卷31-33頁)編號 土地 標示部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一)面積:585㎡ (二)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 (三)使用地類別:甲種建築用地 (四)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 (五)地上建物建號:房南段9建號 (六)其他登記事項:重劃前:房裡段282-1號 郭良作 8分之1 郭良清 8分之1 郭鴻淇 8分之1 郭溢翔 8分之1 郭國偉 8分之1 郭銘豐 4分之1 高援絲 8分之1
附表三:系爭地上權登記內容(卷35頁)地上權人 登記次序 收件年期 登記日期 權利範圍 設定權利範圍 存續期間 地租 設定義務人 其他登記事項 收件字號 郭傳進 1 民國39年 未記載 1分之1 壹部分柒零坪 無限期 無 空白 建築房屋 苑裡字第000334號
附表四:繼承系統表(卷63-435頁)被繼承人 第一代繼承人 第二代繼承人 第三代繼承人 第四代繼承人 郭傳進 (昭和16.11.28即30年11月28日歿) —————— 配偶 郭鄭阿扁 (71.09.18歿) 長男 郭仲聰 (84.03.16歿) —————— 配偶 郭陳氏屘 (離婚) —————— 配偶 郭洪萍 (79.04.10歿) 長男 郭木生 (102.05.11歿) —————— 配偶 郭張琴 (102.12.06歿) 長子 郭銘豐(繼承) 次子 郭銘裕(繼承) 長女 郭麗卿(繼承) 次女 郭宥渝(繼承) 三女 郭麗娟(繼承) 四女 郭色幸(繼承) 次男 郭洽湧 (102.01.01歿) —————— 配偶 鄭賽娥 (離婚) 長子 郭俊賢 (83.02.18歿) 次子 郭國偉(繼承) 三子 郭溢翔(繼承) 長女 鄭郭氏樹蘭 (昭和8.9.4出養) 次女 郭珠 (101.08.20歿) —————— 配偶 廖金源 (離婚) 長子 廖献登(繼承) 次子 廖鴻彬 (71.10.22歿) 長女 廖麗鳳 (51.05.03歿) 三女 郭美 (90.07.03歿) —————— 配偶 聶有來 (101.01.03歿) 長子 聶玉生(繼承) 長女 聶玉英 (102.12.25歿) —————— 配偶 郭永芬(繼承) 長男 郭明昇(繼承) 長女 郭燕琴(繼承) 次女 郭雯娟 (111.02.06歿) 三女 郭雅惠(繼承) 四女 楊郭素月(繼承) 五女 徐郭秀(繼承) 六女 張綢 (37.06.07出養) 七女 田郭英玉(繼承) 八女 郭素芬(繼承) 次男 郭仲成 (86.01.21歿) —————— 配偶 郭鍾蔥妹 (85.06.03歿) 長男 郭良作(繼承) 次男 郭良清(繼承) 長女 鄭郭香(繼承) 次女 王郭桂英(繼承) 三女 郭彩鳳 (98.01.26歿) —————— 配偶 陳弘一 (離婚) 長女 陳沛晴 (繼承) 次女 陳美杏(繼承) 四女 郭彩鑾(繼承) 五女 張碧玉 (46.09.16出養) 三男 郭仲發 (92.03.12歿) —————— 配偶 郭孫茶 (105.05.21歿) 長子 郭萬安(繼承) 次子 郭宏安(繼承) 長女 郭シゲ子 (昭和18.07.31歿) 次女 鍾郭月英(繼承) 三女 羅郭彩娥(繼承) 四女 郭碧霞(繼承) 四男 郭仲來 (80.03.18歿) —————— 郭張玉順 (94.03.18歿) 長子 郭鴻淇(繼承) 長女 郭敏招(繼承) 次女 陳郭月燕(繼承) 三女 郭秀菊(繼承) 長女 黃郭蝦 (106.12.17 歿)—————— 配偶 黃萬喜 (67.02.27歿) 長子 黃添福 (107.09.18歿) —————— 配偶 黃陳惜 (84.12.15歿) 長子 黃詮 (112.3.17歿) —————— 配偶 許麗彗(繼承) 長子 黃昆德(繼承) 次子 黃奕強(繼承) 長女 黃施絃(繼承) 次子 黃文慶(繼承) 三子 黃居安(繼承) 長女 黃淑真(繼承) 次女 黃順燕(繼承) 三女 黃素娥(繼承) 次子 黃有福 (110.05.29歿) —————— 配偶 蔡玉女 (106.08.21歿) 長子 黃昭銘(繼承) 次子 黃鴻濱(繼承) 三子 黃昭煌(繼承) 長女 黃翠琿(繼承) 次女 黃翠華 (112.06.21歿) —————— 配偶 呂俊輝(繼承) 長子 呂佑夫(繼承) 長女 呂思霈(繼承) 三子 黃行信(繼承) 四子 黃明照(繼承) 長女 陳黃寶 (87.03.18歿) —————— 配偶 陳茂榮 (離婚) 長子 陳文坤 (42.10.08歿) 次子 陳朝國 (95.09.16歿) —————— 配偶 吳素美 長子 陳令文(代位繼承) 長女 陳雅雲(代位繼承) 三子 陳朝城(繼承) 四子 陳朝陽(繼承) 五子 陳朝養 (53.12.09歿) 六子 陳星球(繼承) 七子 陳俊豪(繼承) 次女 劉黃月英(繼承) 三女 金黃桂(繼承) 四女 黃秀玉(繼承) 次女 郭氏芹菜 (明治44.08.17歿) 三女 郭氏味(大正11.06.03出養) 四女 張郭邁 (82.07.30歿) —————— 配偶 張瑞 (91.01.23歿) 長子 張清輝 (昭和20.4.1歿) 次子 張清昇 (昭和19.12.29歿) 長女 張美智(繼承) 五女 郭氏仙丹 (63.03.12歿) —————— 配偶 李添發 (離婚) 長子 李仙太郎 (昭和19.08.28歿) 次子 李次郎 (昭和19.8.18歿) 六女 邱郭桂花 (109.07.10歿) —————— 配偶 邱金進 (80.10.05歿) 長子 邱江波 (89.05.15歿) —————— 配偶 王秀美(繼承) 長女 邱淑芬(繼承) 次女 邱瓊慧(繼承) 三女 邱淑敏(繼承) 次子 邱榮村 (102.6.22歿) —————— 配偶 邱張金草 (95.06.17歿) —————— 配偶 龍彩紅(繼承)(無子嗣) 長子 邱勝國(繼承) 次子 邱勝偉(繼承) 長女 邱鈺娟(繼承) 三子 邱榮堂 (45.11.30歿) 四子 邱文慶(繼承) 長女 邱碧鑾(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