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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簡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簡字第743號原 告 陳淑霞訴訟代理人 王政涵律師被 告 許瑞英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757,377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