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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司小調字第 1166 號民事調解筆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司小調字第1166號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相 對 人 李滿麗即張譽耀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