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原簡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原告即反訴 被 告 章莘莛
章哲笙章榮源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 告 徐俊賢即豐展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苗原簡字第1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32,200元(332,620+99580=432,200)、反訴部分為323,245元(269,265+53,980=323,245),合計金額為755,445元(432,200+323,245=755,44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