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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勞小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苗勞小字第18號原 告 宋茜蒂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被 告 賴滄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591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