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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勞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勞小字第20號原 告 宋茜蒂被 告 陳建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適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4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