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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勞小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勞小字第22號原 告 宋茜蒂被 告 羅林春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