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苗勞小字第8號原 告 黃書薇被 告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704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70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