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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家繼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家繼簡字第9號原 告 劉美鳳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被 告 賴秀雄

賴世德

張賴秀蘭

王寧民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桃被 告 賴世良

賴世松

賴麗花

王寧馨

邱才俊

林助信律師(即邱和夫遺產管理人)

葉禮棋

劉慧玲

劉育璿

劉慧君

劉奕書

劉奕文

劉玉梅

宋國宸

宋國賢

宋秋月

宋秋容

黃劉梅珍

張月霞

張庭芸

張盈橙

張朝順

呂劉桂蘭

劉美玉

劉俐

彭欽燐

彭欽俊

彭玉妹

彭千真

彭玉秋

徐筱婷

徐啓維

徐紹唐

徐紹鐙

張徐瓊貞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劉俐」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通常保護令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