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家繼簡字第9號原 告 劉美鳳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被 告 賴秀雄
賴世德
張賴秀蘭
王寧民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桃被 告 賴世良
賴世松
賴麗花
王寧馨
邱才俊
林助信律師(即邱和夫遺產管理人)
葉禮棋
劉慧玲
劉育璿
劉慧君
劉奕書
劉奕文
劉玉梅
宋國宸
宋國賢
宋秋月
宋秋容
黃劉梅珍
張月霞
張庭芸
張盈橙
張朝順
呂劉桂蘭
劉美玉
劉俐
彭欽燐
彭欽俊
彭玉妹
彭千真
彭玉秋
徐筱婷
徐啓維
徐紹唐
徐紹鐙
張徐瓊貞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被告姓名「劉俐」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通常保護令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