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苗小字第27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被 告 徐增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6日19時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新竹市北區西濱路1段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欲變換至中間車道時,本應注意行車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以及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不注意,未先顯示方向燈光及保持安全距離即變換車道。適訴外人曾偉政駕駛伊所承保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櫃曳引車(下稱承保車輛)沿西濱路1段內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並依路面標線導引進入中間車道而行經該處,2車遂發生碰撞,承保車輛因此受損(下稱系爭車禍)。承保車輛嗣經送往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益汽車)基隆服務廠維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4,746元(零件費用4萬1,746元、工資6,400元、烤漆塗裝6,600元),並由伊悉數理賠完畢。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代位求償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4,7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按行車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又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第1項第6款、第98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本院卷第61頁)所載兩車自述行向、被告之111年11月6日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本院卷第63頁)及曾偉政之111年11月6日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本院卷第65頁)所載車禍細節、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本院卷第67頁)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2張(本院卷第71頁)所示違規情節、現場及車損照片35張(本院卷第73至90頁)所示車損位置,可知系爭車禍過程乃被告駕駛肇事車輛自外側車道變換至中間車道時,未先顯示左方向燈,亦未注意與中間車道之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因而與沿路面標線導引進入中間車道之承保車輛發生碰撞,是被告於車禍時之駕駛行為自有違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其過失行為與承保車輛受損之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並應對系爭車禍承擔全部肇事責任。又系爭車禍前經曾偉政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進行肇事責任鑑定,該會亦採取相同結論,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查詢網頁1份(本院卷第33頁)附卷可證。
四、承保車輛依卷附行照影本(本院卷第17頁)之記載,出廠年月為110年7月,至事故發生日(111年11月6日),約已使用1年4個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以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四分之一,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萬614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41,746÷(4+1)≒8,34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41,746-8,349) ×1/4×(1+4/12)≒11,1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41,746-11,132=30,614】,再加計無庸折舊之工資6,400元、烤漆塗裝6,600元,合計必要修復費用為4萬3,614元,是原告所請求修復費用僅此範圍內為有理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認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