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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苗小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苗小字第424號原 告 黃阿泉訴訟代理人 黃宥榕被 告 蔡崇威

蔡宜芳薛錫恩許郁慧鍾孟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鍾孟倫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3條之3規定,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前為五穀宮(址設苗栗縣○○鎮○○街00號)主任委員,因訴外人蔡津照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擲筊成為爐主之程序有誤而經伊公告取消該次爐主之當選,詎被告蔡崇威、蔡宜芳、薛錫恩、許郁慧以及鍾孟倫(下合稱被告,分稱姓名)因上開事件而心生不滿,竟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下稱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爰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蔡崇威、蔡宜芳、薛錫恩、許郁慧(下稱蔡崇威等4人)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元,鍾孟倫應給付原告1萬元。

二、被告則以:㈠蔡崇威等4人陳以:五穀宮為公眾的宮廟,爐主之產生係向神

明擲筊,由神明指示何人擔任下屆爐主,原告若對選任結果不滿意,應召開信徒大會說明選任過程有何瑕疵,而非未經廟方其他委員以及監察人員同意即逕予否認或取消,原告之作為及決策有可議之處,蔡津照因而被取消爐主資格乙事與公益有關,故伊等所為之系爭言論均係對此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㈡鍾孟倫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㈠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亦即,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意旨參照)。此二者上概念上本屬流動,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言論中夾雜論述,有時難以涇渭分明,此時判斷上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應視是否有實質惡意及綜合各種情形整體研判,蓋名譽本屬一種外部社會之評價,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為斷,而應以社會多數人之通念為客觀評價。㈡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為系爭言論

,並因而對被告為刑事告訴,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234號、112年度偵字第12096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刑案),為此有該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並據本院調取上開刑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

㈢又查,原告前為五穀宮主任委員,五穀宮於112年6月13日以

擲筊方式選出爐主為蔡津照,嗣原告認蔡津照不符爐主候選人資格,而於翌日公告爐主選舉無效則期改選等情,業據兩造所不爭執。而五穀宮於斯時並無就報名擔任爐主候選人之資格有明文規定,且本次擲筊係使用110年度神農大帝聖誕外庄爐主、頭家名冊,未使用當年度之名冊來擲筊等情,業據原告於刑案偵查中自陳在卷,並據本院調取上開刑案偵查卷宗核閱無訛;且依原告以五穀宮外庄爐主身分所發表聲明稿之內容(見本院卷第99頁):「關於近期本宮新爐主產生一事,本宮於6月13日早上9:30擲茭選出新爐主,當天情形是本屆神農聖誕新爐主沒有贊助及募福宴金,按歷屆作法不符合條件擲茭爐主,近日有當天在場委員及義工向廟裡反映,由於作業上疏失讓其擲茭,本宮緊急於6/15晚間召開臨時聯席會訂出明確規範,......。」等語,益見五穀宮確無針對當年度要如何報名擔任五穀宮爐主之候選人有明文規範。㈣又本件原告固認己有取消當選結果之合理原因,然而,量以

該次選任爐主之資格無明文、選任過程亦非以當年度名冊擲筊、取消選任之過程亦未明文而由原告逕為公告等情,已有諸多疑義之處,衡情自當容易使一般信眾對於該次由原告逕為取消之行為產生議論,況且,五穀宮為當地民眾信仰中心,有關五穀宮爐主之人選如何產出,自與當地民眾生活、利益相關,故原告取消蔡津照爐主身分之行為,自當屬可受公評之事。而觀之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內容,均屬不滿原告公告取消已當選爐主蔡津照之結果乙情而為之批評言論,固有較為嚴厲、嘲弄之用詞,而令聞者不悅,然其等目的則為同一,均係對原告取消蔡津照爐主之行為表示不同意及認有不公平之處,惟衡以該等言論尚不致有過激編造之情形,屬對該地區信仰事務可受公評之事,為渠等個人意見評價及表示,尚難謂有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行為存在。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系爭言論難認係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行為。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蔡崇威等4人各應給付原告2萬元,鍾孟倫應給付原告1萬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琪附表:

編號 被告 時間 言論內容 1 蔡崇威 112年6月16日 ①以臉書貼文之方式發文並張貼暱稱蔡方芳貼文截圖。 飲水也要思源,你以為隻手能遮天?替下一屆鋪路是嗎?等著看我怎麼把你翻掉! ②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在某貼文中回覆。 翻!把五穀王翻掉!一間被勢力操控的宮廟,也無法持久! 112年6月21日 ①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回應暱稱許凱蒂在五穀宮之貼文。 擲筊是主委本人擲的,說資格不符也是主委說的,爐主當選人貼了又撕也是主委本人,已經賞了神農大帝好多個巴掌了…連神明意旨都棄之不理的公廟,有公信力可言嗎?! ②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在暱稱許凱蒂在五穀宮之貼文中回覆許凱蒂。 我想他應該是不敢出來面對啦~畢竟很多大小事務他自己都不清楚了~我聽說現在還有什麼內規呢!特別指定某些人不能參與廟內事務唷!(不能擲筊選委員啦什麼之類的)我想應該差不多是私人廟宇了啦。 2 蔡宜芳 112年6月16日 以臉書貼文之方式發文。 堂堂一個廟的主委兼爐主在神明面前躑杯,躑了7個聖杯,結果說不算數,你當神明沒有眼睛看嗎?是神明做主的,不是你做主的,你說不算數就不算數嗎?那你也不用在神明面前躑杯了,你自己指派就好了。#公告都出來了(被主委兼爐主撕毀)。 3 薛錫恩 112年6月16日 以臉書貼文之方式回應暱稱蔡方芳的貼文(如果有傳媒界的朋友想要題材業績的話,可以參考看看)。 竹南造橋頭份五穀宮是屬公廟,這種做法好像在欺負神明是啞吧般!主委兼爐主在主神面前擲筊所選出下一屆的爐主人選,居然可以事後推翻所有要重選?那天祝壽福宴是吃什麼意思?假如重選的話,阿不就要再辦一次福宴,真的地方大廟有隱藏非常大的利益空間嗎?有需要爭權奪利到這種程度嗎?不懂……我個人認為既然有人戀棧五穀神農大帝的利益,硬要把公廟利益變成私人利益來運用的話!我也只有笑笑看待續集發展如何?這種團隊打死我也不相信是虔誠為神明服務之人。我相信是讓天下人看盡笑話,讓主神五穀神農大帝蒙羞而已!聰明人應該盡早離開不宜久留明哲保身不捲入是非利益之中吧!這般宮廟爐主不當也罷……笑笑看一切。 112年6月21日 ①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在某貼文中回覆暱稱許凱蒂之回覆。 真的是欺負神明是啞巴……無言 ②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在某貼文中回覆。 歡迎提告,我律師準備好了……你呢 112年6月22日 以臉書貼文之方式在竹南靈濟堂發文。 本人薛錫恩在此嚴正聲明:關於竹南造頭份五穀宮爐主事件,本人就是就事論事。並無捏造作假言論,就所作言論闡述願負法律責任!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本人心中坦蕩蕩!所以對竹南造橋頭份五穀宮發聲明稿提告乙事,本人坦然以對!請別再傳言竹南造橋頭份五穀宮事件,關我什麼事!真的不關我的事……更不關竹南靈濟堂的事……但今天對不公不義侵門踏戶,到人家店裡協商完成還對當事人說「對換爐主乙事,能釋懷嗎」?這般囂張行徑,庶可忍孰不可忍,是讓我決定吹哨掀開黑幕的主因!竹南靈濟堂就是一個大家庭,誰軟土深掘欺負我的家人、團隊就關我的事……#保護我的家人團隊是我的權利與義務。 聲明人:薛錫恩 112年6月22日下午14時36分。 4 許郁慧 112年6月21日 ①以臉書貼文之方式在五穀宮發文。 講出去曾被人笑話,竹南五穀宮,竹南頭份造橋五穀宮。已經變成私人經營喔,這可是竹南第三大宮廟,我們從小在這邊竹南長大,我不允許太瞎。神明面前還可以這樣耍猴戲,就算叔叔不想跟他計較,但是這樣出去會被人家笑話,以後要怎麼樣。前人辛苦建廟,跟努力辛勤耕耘經營的大廟,豈容得這樣亂搞,我只是一般老百姓但是我沒辦法接受,請主委跟團隊出來解釋,處理說明!! ②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在暱稱許凱蒂在五穀宮之貼文中回覆蔡崇威。 @蔡崇威,叫主委出來面對,每個人聽到都覺得很瞎,我也覺得很瞎,叫他出來面對,這不是私人廟宇,我要抵制這個主委。 ③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在暱稱許凱蒂在五穀宮之貼文中回覆蔡崇威。 @蔡崇威,那我就請電視台記者去請他們出來解釋,太瞎了我沒有要選爐主,在祖先的土地上撒野,太誇張了,騙竹南沒有人嘛。 ④以臉書貼文之方式回應並轉發暱稱薛錫恩的貼文。 這真的有點誇張欸,好屌。新南里運動公園周邊,早期都是我阿祖的土地,大地主。怎麼會這樣狂,在神農氏面前耍這樣。#建議要罷免主委。這太扯了,博杯,就是博杯說的算,沒有什麼叫做不算數,太扯了~~~。 112年6月21日 ①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在某貼文中回覆薛錫恩。 @薛錫恩我不用加油,因為太瞎了,神明面前這樣玩弄,真的會有報應。 ②以臉書回覆之方式在某貼文中回覆薛錫恩。 @薛錫恩不可以這樣說,天理難容,不是不報。 ③以臉書貼文之方式發文並轉發黑面藝人粉絲團的直播影片。 看到,這種嘴臉。 ④以臉書貼文之方式發文。 可以跟我說嘛,為什麼可以,可以言而無信呢?權衡利弊下就是這樣子嘛,太誇張了。#要連續七個聖杯有多難啊,神農大帝聖誕當日。擲杯爐主可以不算數喔,講出去竹南人第三大宮廟會被笑死吧。明天9.30擲杯委員再選主委,是不是又可以不算數阿,真的很瞎,瞎爆了。竹南頭份造橋五穀宮,竹南五穀宮,神農大帝會哭泣吧,神明面前耍利益輸送,太噁心。我昨天拜拜完已經淋著雨回家了,還感冒真的很生氣,是不關我的事,身為竹南人這太瞎了,小時候我也是在五穀王玩耍,樓上樓下跑的孩子。但是就是覺得五穀宮很瞎。#五穀宮全體管理委員會團隊幹部#應該要對外解釋#前人辛苦努力建廟的聖地#不要讓大宮廟淪為私人鬥爭汙穢。 5 鍾孟倫 112年6月21日 以臉書分享蔡崇威之某貼文。 請問一下,本宮主委跟爐主是怎麼一回事,一間廟好好難道是人為在作怪的嗎?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