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708號原 告 豪旺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被 告 張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