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洪淑玲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羅健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娥仔間塗銷假扣押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娥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被告已死亡,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