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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被 告 陳春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69,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52,024元 52,024元 2 利息 52,024元 106年12月13日 113年6月30日 (6+201/366) 5% 17,036元 合計 69,060元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