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65號原 告 李惠如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建紅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6,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9元。
二、被告鄒建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