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陳玉燕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偉祥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15-92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鄧偉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