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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 告 陳玉燕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偉祥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同段15-92地號土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鄧偉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