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28號原 告 祭祀公業杜勝記法定代理人 杜瑞焜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忠勇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兩造間因租佃爭議,雖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不成,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審理,惟此事件經移送本院後,已屬獨立之訴訟事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仍應提出具體敘明其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等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被告陳忠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