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黃育賢訴訟代理人 葉雅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秀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人黃清秀、黃進寶、黃清欽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