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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53號原 告 績億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瑞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