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 告 葉素娥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忠興等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鄧忠興、鄧貴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陳報原告對被告之債權金額及相關佐證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後龍鎮過港段) 1 247地號土地 2 239地號土地 3 938-9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