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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 告 黃幸強

黃國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春富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何春富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二、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