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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58號聲 請 人 黃陳貞仔相 對 人 江冠錄

江瑞華江明珠江慧珠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於聲請人給付尾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同時,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194,9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編號 請求移轉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0 000-00 地號土地 000 8,600 全部 997,600元 0 1302 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197,300元 197,300元 合 計 1,194,900 元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