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林泓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燁鋼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巨燁鋼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林雲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林張雪珠、周月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