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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吳增旺

陳鳳妹

鍾玉海

吳煥達

吳煥順

吳煥烜

吳煥清吳煥中吳煥堂廖盛東

廖威順

廖盛森

廖威順

廖盛圓

廖盛泳

廖育加被 告 吳國達

吳國山

吳國慶

吳國浩

吳國峯

吳國欽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達等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陳報原告依「永和字第118號」、「永和字第119號」、「永和字第120號」、「永和字第121號」耕地契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吳國達、吳國山、吳國慶、吳國浩、吳國峯、吳國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