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吳增旺
陳鳳妹
鍾玉海
吳煥達
吳煥順
吳煥烜
吳煥清吳煥中吳煥堂廖盛東
廖威順
廖盛森
廖威順
廖盛圓
廖盛泳
廖育加被 告 吳國達
吳國山
吳國慶
吳國浩
吳國峯
吳國欽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達等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陳報原告依「永和字第118號」、「永和字第119號」、「永和字第120號」、「永和字第121號」耕地契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如係繳納實物,於原告起訴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如係折繳代金,則該數額為何?)
四、被告吳國達、吳國山、吳國慶、吳國浩、吳國峯、吳國欽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