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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6號原 告 顏子瑀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漢文等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黃漢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