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 告 盧羿蓉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輝彬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江輝彬、江施綉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