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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1號原 告 盧羿蓉被 告 江冠錄

江瑞華

江明珠

江慧珠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冠錄等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履行買賣契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交易價額為準,即新臺幣(下同)1,8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翊含附表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 1 341-36地號土地 2 1087建號建物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