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2號原 告 陳邑如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輝彬之繼承人等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江輝彬、江施綉絹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千淳附表:
編號 標的 (苗栗縣竹南鎮營盤邊段山寮小段) 1 341-37地號土地 2 341-38地號土地 3 341-39地號土地 4 341-40地號土地 5 1083建號建物 6 1084建號建物 7 1085建號建物 8 1086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