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5號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被 告 孫旻秀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30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額新臺幣(下同)9,838元,及自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則起訴前(即112年7月16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之利息如附表所示為267元,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萬0,105元【計算式:9,838元+267元=1萬0,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孫旻秀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計算類別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9,838元 利息 112年7月16日 113年1月29日 (169/365+29/366) 5% 267元 合計 1萬0,105元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