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68號原 告 林義文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等
裁判日期: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