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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89號原 告 武辰峰

武辰緯武晉宇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秀英等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履行信託主要條款,(15)信託關係消滅事由第1點信託目的地完成,消滅2筆土地信託,第一筆苗栗縣○○市○○段段地號947土地+建物、第二筆苗栗縣○○鎮○○段地號1075;要求武麗君、武麗萍用印蓋章消滅信託」等語,依上開說明,訴之聲明並未明確具體且適於強制執行,原告起訴之程式,已有不備,應具狀補正之。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被告武秀英、武麗君、武曉麗、武麗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查原告起訴狀證物欄列有「信託資料」,惟並未附有上開證據,應具狀補正之。

五、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