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 告 黃鳳貞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律師
張順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編號3、4、5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正本,並依其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附表:
編號 土地(苗栗縣銅鑼鄉) 1 東田洋段802地號土地 2 樟樹段48地號土地 3 樟樹段52地號土地 4 樟樹段52-1地號土地 5 樟樹段52-5地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