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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44號聲 請 人 關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千綜合醫院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聲請人未具體說明請求給付新臺幣120,000元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又未提出詳細原因事實及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與附屬文件,又未提出大千綜合醫院碧英公費護理專班契約書文件,原告應具狀補正。

二、相對人大千綜合醫院之登記或開業執照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
裁判日期:20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