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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楊敏華

徐明德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陳韻晴

陳賢宗

陳健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間就被繼承人陳應茂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登記物權行為均予以撤銷,及請求被告陳賢宗應將系爭遺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依債務人即被告陳韻晴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90,30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223,720元,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223,720元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3,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2,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孟穎附表: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苗栗縣大山腳段) 公告現值 (元/㎡) 面積 (㎡) 權利範圍 被告陳韻晴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102地號土地 1,500元 3,874 1/1 1/3 1,937,000元 2 496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59,900元 53,300元 合 計 1,990,300元 備註:以起訴時(113年)之公告現值為準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