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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 告 陳益康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新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