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 告 陳益康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新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