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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 告 陳益康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蘇金新於43年7月29日即已死亡,原告就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於法不合。原告應具狀撤回前開被告,並提出蘇金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蘇金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