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 告 陳益康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被告蘇金新於43年7月29日即已死亡,原告就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於法不合。原告應具狀撤回前開被告,並提出蘇金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追加蘇金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