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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呂忠勇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光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終止並塗銷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被告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4-07-03